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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政府办

日期:2024/2/6 20:58:29 浏览:

作。

(五)州气象局: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确保预警期间严格实施“压非保民”,保障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七)州工信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市(园区)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督促有关县市(园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含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停产、限产对各县市(园区)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八)州国资委:负责协助推动在州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州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九)州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治疗救治措施。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

(十)州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车辆限行等工作。配合州交通运输局加大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抽检。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十一)州财政局:负责州本级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各地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十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行业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园区)制定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扬尘源减排措施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三)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十四)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园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移动源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减排措施清单,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负责会同发改委牵头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各县市(园区)预警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引导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及县乡公路、汽车维修企业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信息台账及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客运、物流交通造成的影响,提出管控措施,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五)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秸秆焚烧的宣传引导;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园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六)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国网昌吉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州发改委在做好全州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重点区域应急错峰生产发电符合调度需求,对耗煤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者停产并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限停产企业供电管理,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异常用电等信息共享,及时为监管部门提供排污企业用电信息,促进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落实。

(十九)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产、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附件2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督办

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昌吉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压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责任,做好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昌吉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及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帮扶及督办。

二、工作机制

(一)响应调度机制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各相关县市(园区)及主要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园区)及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调度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红色预警期间,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日调度会议,各县市(园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导帮扶机制

在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督导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由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可根据工作实际,由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或多名骨干执法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小组,由组长指定联络人,每日形成督查检查工作总结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黄色预警响应期间,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期间,由督导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导帮扶,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

(三)问题交办机制

日常调度或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形成通报,督促有关县市(园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

对通报问题未及时整改的问题,以及对上级检查、暗访、督查等发现的问题,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形成提示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督促有关县市(园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县市(园区)及相关成员单位按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四)“三色督办单”机制

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全程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或整改不力的,启动黄、橙、红“三色督办单”机制。

1.黄色提示单。对被督办单位专门下发提示单,要求限期整改,被督办单位按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黄色提示单根据需要抄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2.橙色督办单。下发黄色提示单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立即下发橙色督办单,责令限期整改,被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橙色督办单根据需要抄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3.红色督办单。橙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落实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刻下发红色督办单,责令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被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红色督办单根据需要抄报州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红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未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的,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问题线索移交州纪委监委,由州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所辖相关县市(园区)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市(园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存在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线索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移交州纪委监委,由州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实施约谈;对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3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4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重型载货车,是指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整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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