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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7/12 15:06:53 点击:
、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应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者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三)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污染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予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可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预测,对未来5天(120小时)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市区环境空气质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接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提示信息通报或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四)预警发布。

,或预测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建议,及时制作《丽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4-1)报市指挥部审批。黄色预警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审核批准的《丽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将《丽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附件5-1)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丽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附件6-1),《预警信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69号)要求,通过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通过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丽水网、丽水在线和短信、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

当预测将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六)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施3级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应急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丽水。

接到预警通报后,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级应急预案和专项行动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1.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室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全市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2.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适用范围;

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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