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2-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大气〔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全市并侧重于丽水市区(包括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级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所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和辖区内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涉及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落实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含丽水经开区,下同)和市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上报;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培训、宣传等工作;适时组织修订《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级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预警解除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各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属地内网上负面信息。
(3)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5)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6)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8)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进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9)市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0)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执行矿山停限产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公共交通运力应急响应保障工作;落实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对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营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4)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5)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市区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产生道路污染行为的查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产生道路污染行为的查处;加大市区露天焚烧秸秆、生活垃圾和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督查力度;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6)市文广旅体局:配合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7)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本预案未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专家咨询机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