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10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处理好日常监管和特殊管控的关系,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2)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地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督促、监督各地履行应急相应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两早两提,全力应对。做到预警早发布、早启动,发挥应急响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峰降频”作用,调动全社会提前应对;做到提前介入、提级响应,发布预警就是命令,在启动预警前各相关措施应完成部署,各强制性措施应到岗到位,各督导检查应到达现场,并跟踪研判,必要时提级管理,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5)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舆情疏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由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承担具体事务,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工作职责
州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及公众义务见附件1。
3监测会商与预警
3.1监测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会商
强化会商研判,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依托自治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非采暖期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期每周会商,形成周报;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24小时上报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县市(园区)、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
3.3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大于150或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3.1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以上“日AQI”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
3.3.2预警条件
(1)当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预测未来辖区内2个及以上县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污染物扩散条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的预警建议,启动该县市或周边连片县市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2)当州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的情况下,扩散条件发生变化,且监测2个及以上县市AQI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当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的预警建议,启动相关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当收到上级对我州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3.3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程度,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3.3.4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由指挥部统一发布。
发布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或按照上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3.3.5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园区)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4应急响应
4.1绩效分级
各县市(园区)应将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政策宣传到涉及的企业。拒不参与绩效分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行业最严格措施实施应急减排。各地不得设置A、B级企业数量限制,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通过鼓励级别提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推动行业平稳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4.2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地、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与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不一致时,按照更严格的措施要求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市(园区)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4.1总体要求
(一)减排比例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